学会章程
青海省藏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青海省藏医药学会。英文名称是Qinghai Tibetan Medical Society ,英文缩写QTMS。
第二条 青海省藏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青海省藏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及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和文化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藏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功能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引领广大藏医药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藏医药科学技术的提高、应用和普及推广,促进藏医药科学技术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广大会员和藏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健康青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藏医药学术活动,组织学术课题的评审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开展藏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进行藏医药知识普及和教育,推广科研成果。
(三)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藏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编辑出版藏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藏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藏医药专家对藏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及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八)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州县分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疗、教学、科研、产业、文化及组织管理部门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2.已获得藏医护师及相当水平,连续从事藏(蒙)医药工作五年以上( 含在民间行医时间),在当地藏医界有一定影响者;
3.中西医学习藏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藏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4.热心藏医药事业并从事藏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藏医药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的藏医药社会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
2.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藏医药民间组织;
3.热心发展藏医药事业,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建设有所贡献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五)港、澳、台藏医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办理手续;
(六)热心赞助本会的外籍学者申请参加本会者,由本会批准,可接收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六)会员单位中有五名以上的常务理事或十名以上理事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开展好学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会网站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会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